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所记载,若在
刑事探查环节中确认某
犯罪嫌疑人不应承担
刑事责任,便应立即取消对该案的审理。假如相关人员早已被实施
逮捕措施,应当立刻释放其人身自由,同时依法发放相应的释放凭证,在此基础上亦须通知当初
批准逮捕的检察院机关。故此,倘若某个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案件已以取保候审的方式结案,然而经过周密的刑事调查之后却发现此人并不构成
犯罪或者无需再追究刑事责任,则可严格按照上述法律
法规之规则撤销对此案的审理,进而恢复被指控人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