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明确阐述,所谓“
合同诈骗罪”乃指
行为人出于侵吞他人财货之不法恶意,在签署以及执行合同过程当中,采用欺骗手法获取对方
当事人的财务利益的行为。倘若涉事者在租赁汽车之后,用于
抵押借贷,但其在借贷过程中缺乏实际的偿还义务或者在获得贷款之后隐遁消失,亦或是存在其他形式的
欺诈行为,那么此类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然而,仅仅凭借租车后用作抵押借款这一行为本身,尚不足以直接判定为合同诈骗罪。在判断是否构成
犯罪时,我们还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具备实际
履行合同的能力与意愿、以及在获得贷款之后是否
逃逸等多方面因素。若行为人怀揣着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不良企图,同时又采取了诸如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手段,那么就有可能构成
合同诈骗罪。因此,对于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而非简单地一刀切。若租车后用作抵押借款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述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素,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该罪行;反之,若不符合相关条件,则无法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