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以及第九十六条明文之规定,若
公诉机关、
司法部门及侦查机构发现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施加的
强制措施有所不当,应当及时作出撤销或调整决定。这其中就包括了,若是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发现原先批准的取保候审举措有误,那么其有权依法进行撤销或是变更。并且,当公安机关释放已
逮捕的人员亦或是变更逮捕措施之时,务必将此情况通知至原
批准逮捕的公诉机关知晓。因此,如果需对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进行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以上法律条文之要求,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并及时向各有关机关发出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