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明文规定,倘若在侦查工作推进的过程中认知到不应将涉嫌
违法之人等归入
刑事责任的范畴之内,理应采取
撤案程序。换言之,若是在涉及强奸罪行的调查行动中,侦查机构确实找不到足够的
证据来指控
犯罪嫌疑人触犯了
刑法,亦或是存在着其它符合法律规定不应
追责的具体情况,则完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终止案件的侦办。取保候审制度乃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过程中不妨碍调查活动,防范其试图逃避法律追责。然而,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不能干扰案件的实质性裁判,无论是否要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即便犯罪嫌疑人已获准取保候审,若
侦查机关发现罪责不应该由其承担,仍可依法采取撤案手段。概括而言,对于涉嫌强奸罪行的案件,一旦取得取保候审的资格,若侦查机关判明并无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
刑事起诉,即可依法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
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