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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判刑二年能否减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于被宣告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只要其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狱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投入到教育改造之中,确实存在认罪悔过表现,抑或是具有立功业绩的,均可尝试通过申请增设刑罚。换言之,倘若受贿罪案犯在服役过程中达到上述条件,即表现出强烈的认罪悔过倾向或具备显著的立功事迹,理论上他们确实是有资格申请增设刑罚的。然而,是否能真正实现刑罚减免权利,尚需要看监狱行政部门或是人民法院根据特定事实予以明确裁断。这个过程往往涉及对罪犯在服役期间的行为表现进行深入评估,其中涵盖了遵守制度、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悔过的深刻程度及立功情况等各类要素在内。如若法院认定罪犯具备申请增设刑罚的条件,并且在增设刑罚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期限,那么便可依法裁决予以增设刑罚。因此,受贿罪案犯在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理论上是有可能获得增设刑罚的机会,但最终能否实现以及增设刑罚后的刑期长短,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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