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于被宣告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只要其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狱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投入到教育改造之中,确实存在认罪悔过表现,抑或是具有
立功业绩的,均可尝试通过申请增设
刑罚。换言之,倘若
受贿罪案犯在服役过程中达到上述条件,即表现出强烈的认罪悔过倾向或具备显著的立功事迹,理论上他们确实是有资格申请增设刑罚的。然而,是否能真正实现刑罚减免权利,尚需要看监狱行政部门或是人
民法院根据特定事实予以明确裁断。这个过程往往涉及对罪犯在服役期间的行为表现进行深入评估,其中涵盖了遵守制度、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悔过的深刻程度及立功情况等各类要素在内。如若法院认定罪犯具备申请增设刑罚的条件,并且在增设刑罚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期限,那么便可依法裁决予以增设刑罚。因此,受贿罪案犯在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理论上是有可能获得增设刑罚的机会,但最终能否实现以及增设刑罚后的刑期长短,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