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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死亡谁的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相关法规,若公民在被刑事拘留的过程中不幸离世,此种情况若是因行使勘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期间,存在譬如刑讯逼供、施暴虐待、滥用武器警械等违法不当行径为之所引发的,那么受害者或其近亲家属便有权利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然而,若死亡事件系由上述机关与人员的合法行为而引发的,则不适用于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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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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