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相关
法规,若公民在被
刑事拘留的过程中不幸离世,此种情况若是因行使勘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期间,存在譬如
刑讯逼供、施暴虐待、滥用武器警械等
违法不当行径为之所引发的,那么受害者或其
近亲家属便有权利依法
申请国家赔偿。然而,若死亡事件系由上述机关与人员的合法行为而引发的,则不适用于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
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
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
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
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