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倘若公安机关在执行
拘留行动时,必须以立即的方式将
被拘留之人移送到相应的看守所进行关押或者
羁押;在此过程中,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延迟超过法定时限——即24个小时。当然,若在此期间发生
刑事拘留超过24小时的现象,但又无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例如因无法通知而导致的延迟,亦或是由于涉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通知考虑到可能对案件侦破工作产生阻碍的原因,此时此类拘留行为已然触犯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