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明文规定,任何罪犯在实施
犯罪过程中获取的所有非法收益,都应该被依法追回或者责令返还给受害者或国家。因此,对于
贪污犯罪中的
赃款和
赃物,原则上必须予以彻底追缴。这是因为这些
贪污行为所涉及到的财产均为
非法所得,理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追缴或者由有关部门要求罪犯将其归还给国家或
受害人。然而,若
贪污所得的赃款赃物属于国家禁止流通或用于
犯罪活动的物品,那么就需要对其进行没收处理,同时将其上交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