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涉嫌
违法者实施了先行
拘留措施。若一名人员自主到案
自首,但并未依照此法条进行
刑事拘留,那么短期内他将不会立刻面临
羁押,除非出现了与以上条款相符的相关情境。举例来说,倘若这名人员属于预备阶段的犯意行为,或是在
犯罪行为过后即刻暴露,亦或存在销毁、篡改
证据等潜在风险,公安机关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决定实施先行拘留。但是,假如这名人员自主到案自首,且并不具备前述条款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境,那么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拘留措施,否则他可能无需接受拘留。因此,对于自主到案自首却未被刑事拘留的具体期限,需要视具体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的决策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