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无法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进一步
追责的情况时,应立即撤销此案件。这代表着,倘若在取保候审的阶段内,侦查机构判定现有
证据并不足以支持对犯罪嫌疑人追求
刑事责任,或者出现了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状况,皆有权迅速撤销相关个案。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取保候审只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均能随传随到,且不会阻碍到
刑事程序的整体推进。一旦案件被撤销,那么取保候审的初衷也就失去了其适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因而必须及时解除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此外,对于那些已处于
逮捕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予以释放,并向最初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发出相应的通知。总而言之,取保候审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可能会面临
撤案的情况,而这恰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