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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由谁决定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载明的第八十条规定,公安部门有权对满足特定条件的现行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实施先期拘留的措施。这些特殊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准备进行犯罪行为、已经进行犯罪、在犯罪完成后立即被察觉到、被认定为涉嫌犯罪、在其身边或居住场所搜寻出犯罪证据、在罪行完成后打算自杀逃离现场、存在毁坏和伪造证据串供之倾向、不透露真实姓名和住址以及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和反复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等行为表现。因此,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性措施的执行由公安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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