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关于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查批捕各类
犯罪嫌疑人的事务,均需由检察院主管院长行使最终的决策权来加以判断与确定。对于那些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
刑事案件,则应依照法律
法规的相关要求,将其提交给检察委员会进行专门的讨论与决议。在此脉络下,此部法律并没有对
刑事拘留之后的具体天数作出必须签署
逮捕令的强制性规定,相反,它主要强调了在审查批捕过程中的程序规范以及决策机构的明确责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签署逮捕令的具体日期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检察院内部的工作流程等因素而产生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