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寻衅滋事罪涵盖了众多行为类型,如肆意攻击他人、追赶、阻挡他人、
侮辱谩骂他人、恐吓他人、强行索取或占有他人财产以及在公共场合制造混乱等。若某个人蓄意破坏他人车辆,此种行为便可能被视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违法行为,若
情节严重,则有可能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然而,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仍需结合实际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其中包括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动机、划车的频次、手段、所产生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若划车行为仅属偶发事件,且并未对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那么其可能并不构成
犯罪。但是,若行为人频繁地恶意划车,导致他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害,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寻衅滋事罪。因此,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若划车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述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素,并且情节严重,那么该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反之,若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情节较轻,那么该行为便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