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
刑法典》之第七十八条
法规,对于已经获刑并被处以
有期徒刑之
刑事罪犯,仅需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循监法规程,积极接受
犯罪改造,并且积极改造自身的不良行为,展现出明确的悔过与复新态度,或是在其服刑期间表现出对社会所做出具有贡献性的行为和举动,均可申请减少其应服刑期。由此可见,若本案中的罪犯因贩卖毒品而被判两年,只要他/她具备了上述所有条件,便有权申请获得
减刑的机会。然而,关于具体的减刑幅度及其适用的条件,还须根据相关
司法机关对于罪犯所在监狱的实际调查了解以及罪犯在狱中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状况,方能进行最后裁定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