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犯罪嫌疑人在经
司法部门批准逮捕之后,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发现所采取的
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应当及时取消或进行调整。倘若公安机关决定于适当时间释放被捕的
当事人或者对其非法
逮捕提出修改措施,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最初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因此,对于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涉案人员,当他们在被正式逮捕后,倘若发现采用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妥,便可依据上述法律程序申请撤销或变更相应的限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