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收到变更强制性措施的申请之后,应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内,通常是指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同意实施变更的决定。若是相关部门对该项申请持有异议或反对意见,他们将有责任向申请人做出详细而明晰的解释,陈述其拒绝变更强制性措施的原因。在此情况下,针对
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回应,应当在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出决定的工作。若最终批准了申请人提出的
取保候审申请,那么涉及到实施这一措施的具体事宜,如执行方式、执行时间等,也应在作出决定之后,在适当且合适的时间内予以安排与落实。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已对取保候审的决定流程和执行细节设定了相应的规范,但是针对执行时间的确定问题,却尚未在该法条中有明确的文字表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