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议并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之时,对于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影响或复杂案情的重大案件,必须提请其内部机构——检察委员会进行深入研讨与决策,以期确保任何
逮捕决定均具备合法性及合理性。此条法律条文虽然没有直接阐述
刑事拘留材料是否需要提交至人民检察院,然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一般的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在实施刑事拘留措施之后,通常会向人民检察院
递交有关
拘留的详细资料和具体情况,以便于检察院能够对此进行全面审查和有效监督。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测,刑事拘留材料在法律程序中应当被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审查。总而言之,刑事拘留材料应依法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进入到
批准逮捕程序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