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团伙作案性质的盗窃
犯罪行为,理应划归至
共同犯罪之列。若此类集体行动的团伙成员间存在着明确的共谋意图,且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发挥了组织、领导或主导性的关键作用,则这些成员可被视为
主犯。针对主犯的
定罪量刑,应依据其实际参与或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考量与惩处。在司法实践中,
团伙盗窃罪的涉案人员往往会被一并判处相应
刑罚,然而具体的刑期长短将取决于各人在
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程度、是否有
自首、
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若团伙内确有主犯存在,则该主犯需承担更为严厉的
刑事责任,即按照其所属集团所犯下的所有罪行进行惩处。至于其余成员,则应根据他们在犯罪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及所负责任,逐一确定各自的刑事责任。因此,团伙盗窃罪的涉案人员通常会被一并
判刑,但具体的刑期长短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及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