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倘若
劳动者因
涉嫌犯罪而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则有权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然而,需注意的是,取保候审这一
刑事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并不意味着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仅仅依据取保候审的事实,尚不足以直接终止双方间的
劳动合同。除非在此期间,劳动者的行为触犯了上述法律条款所列举的其他情况,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渎职等等,用人单位方能依法行使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仅从取保候审这一角度出发,无法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