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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民警已经立案了如何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若强奸罪案件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则可表示不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若案件早已被立案侦查,也应予以撤销:首先,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且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不能视为犯罪行为的案件;其次,犯罪事实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案件;再次,经由特定赦免命令而得以豁免刑罚的案件;另外,属于刑法中需告发后才进行审理的犯罪行为,但并未有人提出控告或撤回告发请求的案件;再者,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均已身亡的案件;最后,其他法律明文规定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若强奸罪案件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撤销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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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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