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第七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行为人来说,只要他们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能力及素质,便可被判定为
缓刑的适用对象:即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有明显的悔过意识;不存在重新
犯罪的风险;且被宣告缓刑后对其所在社区不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然而,需要指出的是,
贪污以及
受贿相关犯罪作为严重的
经济犯罪案件,在一般的情况之下,都不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于这些类型的犯罪案件来说,缓刑的可能性往往微乎其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我们了解到,贪污类犯罪的
处罚标准会因其实际贪污数额的规模以及情节恶劣程度而产生巨大差异,并会涉及到多种
刑罚形式,比如包括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乃至于
死刑,此外还有可能选择处以
罚金或者没收个人与团体财产。另外,在此款
法规中,也明确表示了在审判阶段之前,
犯罪嫌疑人能够真诚地交代自己的罪行,进行深刻的反思并积极退还涉案财物的话,将有机会获得轻判、
减刑乃至完全豁免处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款法规并未明确提到贪污类犯罪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
贪污和受贿类犯罪一般情况下并不适用于缓刑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