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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直诉可以不刑事拘留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具体规定,公检法机关办理完毕的案件必须依法移交给所属县、区级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判断,同时也要向涉案人员及其辩护律师详细说明案件移交的相关事宜。尽管此项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是否可以在移送直接起诉时免除对涉案人员的刑事拘留,但是从该条款的整体内容来看,当涉案人员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时,应当将其认罪的事实记录在案,与案件材料一起移送至检察院,并在起诉意见书中详细注明相关情况。这就意味着,如果涉案人员自愿认罪且其认罪事实已经被记录并移送至检察院,那么在检察院进行审查判断的过程中,有可能会考虑不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性措施。然而,最终是否要采取刑事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性措施,仍然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由检察院做出决定。因此,能否在移送直接起诉时免除刑事拘留,需要综合考虑到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检察院的审查判断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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