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具体规定,公检法机关办理完毕的案件必须依法移交给所属县、区级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判断,同时也要向涉案人员及其辩护律师详细说明
案件移交的相关事宜。尽管此项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是否可以在移送直接
起诉时免除对涉案人员的
刑事拘留,但是从该条款的整体内容来看,当涉案人员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时,应当将其认罪的事实记录在案,与案件材料一起移送至检察院,并在起诉意见书中详细注明相关情况。这就意味着,如果涉案人员自愿认罪且其认罪事实已经被记录并移送至检察院,那么在检察院进行审查判断的过程中,有可能会考虑不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性措施。然而,最终是否要采取刑事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性措施,仍然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来由检察院做出决定。因此,能否在移送直接起诉时免除
刑事拘留,需要综合考虑到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检察院的审查判断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
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