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
代位权方面,通常须满足以下五项严格法律要求:
首先,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需建立合法存在的
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需拥有对特定第三方
当事人的到期债权,且该债权不得专属于债务人本人所有;
再次,债务人应积极履行自身债权,确保能按期行使权益;
在此基础上,若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权力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隐患时,也是代位权可行使的条件之一;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期间应严格限制在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范围之内。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