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夫妇随后解除了婚姻,原先并不拥有被
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享有未成年每位子女的法定
监护权。
在这个过程中,
离婚并不会剥夺任何父母双方面临的对其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责任,这意味着无论是哪一方,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学术
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以及义务。
因此,无论是在法庭上被判定为有抚养权的一方,还是选择承担监护责任的一方,他们在抚养教育子女的问题上都不会因为婚姻的结束而失去权利。
相反地,具备
领养权的一方同样需要以支付
抚养费、保持定期探望孩子等方式来实施他们的
监督权。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