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诉讼过程中发现相关被告业已宣告破产,则应对当前尚未终结的
诉讼程序作出暂时性的中止处理。
待该面临
破产清算的企业由
破产管理人员正式接任之后,方可恢复相关诉讼事宜的进程。
在此期间内,任何法院裁决都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条款,以确保判决的合法性以及公正性。
关于破产管理人员这一角色,他们主要在法院的总指导及监管之下,全权接手对破产企业所有资产的整个掌控权,并且负责对这些资产进行全面而细致地保管、清理、估值、处置以及合理的分配等一系列工作。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
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