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建筑工程备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各方
当事人可经充分自愿协商后达成一致共识,对原缔结之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条文所规定,任何当事人如果有共同意愿,皆可行使自身权利并对
合同条款加以修改。
然而,纵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合同变更事项所作的详细规定,如确需事先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能执行者,则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合同修改内容约定模糊不清者,应依据公平合理原则,推定为未经实际变更之状态。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