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情节毫无疑问应作为酌情予以
减刑的考量要素看待。
所谓“
自首”乃是指在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
犯罪者
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其他与案件相关部门如
刑事司法机构等积极、全面、准确地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依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对于那些能够积极进行自我揭露并且坦白罪行的人,我们也给予了政策上的宽恕和减责处理,其至对那些情节轻微的罪犯,还有可能给予免于刑事处分的优待。
同样,无论是已经遭受到扣押拘禁的被告人还是正在接受监狱
刑罚执行的犯人,只要他们能够向
司法机关如实承认并坦白自己尚未被察觉到的其他罪行,就将视为具备自首条件。
《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
犯罪事实,愿意接受
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