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未负责承担
赡养义务的子女仍享有
继承权,然而,若其符合以下任何特定情况,便将丧失该继承权利:
(一)蓄意杀害被
继承人;
(二)因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对被继承人进行严重虐待;
(四)蓄意
伪造、篡改、隐藏或毁灭
遗嘱,且
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威胁等手段强迫或干扰被继承人制定、修改或是撤销遗嘱,情节同样严重。
但是在此情形下,如果具备实际
赡养能力并有赡养条件的子女却未能对父母进行照顾与关怀,在
财产分配时,法律规定应予以相应扣减或者不予分配。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