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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否具有强制性

离婚冷静期乃强制执行之措施。
依据最新施行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只要夫妻双方为自愿达成协议离婚的意愿,需双方面对面地抵达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申请;
自申请登记之日起的30日内,双方亦必须再次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方能顺利办理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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