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福建省的辖区内,
刑事案件中的取保候审阶段,通常由相应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负责执行和管理。此项
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旨在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一个在未被拘禁的前提下,等候法庭审理的机会。它的主要宗旨在于保障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尽可能降低对
当事人日常生活的干扰和困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