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与服刑方式并非等同的概念。对于正处于乳期阶段并获准取保候审的妇女而言,她们无需像其他
犯罪者那样身陷囹圄,而是能够在家中静待审判结果的宣判,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避免在监狱环境中所遭受的身体与精神上的双重折磨。这既是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同时也是出于对人性关怀和人文理念的深度思考。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被单处附加
刑罚种类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