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是否批准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不是单纯地取决于
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了达成谅解的协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审理特定类型的
犯罪行为时,如果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便有权采取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
(1)预计其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是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2)预计其将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法责任,而采用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
(3)若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采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的;
(4)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
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即便当事人之间未曾签订和解协议,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仍然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