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取保候审的人员来说,其行为可能涉及诸多因素,如社会安全风险、
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个人健康情况等等。法院或者检察院将全面考量这些因素以确定该人是否会对正在进行的
诉讼程序造成干扰、是否有意逃避调查或审判,并且需要进一步观察他是否存在认真悔过并接受
处罚的态度。一旦在综合分析上述所有因素后,认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与执行,那么法院或检察院便有可能做出适用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