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财产在
离异之时进行的分割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子女并不具有处分权限。
因为
离婚涉及到的分割事宜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资产,而夫妻则被视为这些
共有财产的唯一所有权人。
鉴于实际上孩子并不具备任何形式的财产所有权,因此无法享有分配夫妻共有时的
财产权赋。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