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双方缔结的工程
承包协议若为无效条款,对于发包方来说,其须履行的责任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承包方在开展
建筑工程业务时,必需要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这包括具备合法的
企业法人身份以及取得适宜从事建筑领域的资质证书,这样才能被视为建筑
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当事人。
然而,作为自然人,通常不能够直接承担这些职责和义务。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