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时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上限为37日。这包含了由公安部门负责进行的
侦查阶段的
拘留期(最多可达30日)以及检察院审核
批准逮捕所需的周期(最长可达7日)。如若在上述期间内未能顺利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或者
证据仍显不足的话,那么涉案人员有可能将被解除
羁押,亦或是采取其他相应的强迫性
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