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内的职员,基于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未经授权便擅自挪用所在单位的资金,供自身私自使用或将资金借予他人使用,而且这部分金额应当已经达到了
数额较大且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这笔资金被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是从事
非法行为的这一
违法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此类
罪名主要适用于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