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刑事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37日,其中包括公安机关所实施的调查性
拘留阶段(上限30日)以及检察院依法核准
羁押的期限(上限7日)。然而,以上仅是常规情况,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拘留期有可能被进一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