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拥有决定是否对
涉嫌犯罪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的权力。倘若
公诉机关判断被告人不会刻意规避或干扰调查工作,同时又无须进行
逮捕,便会向法庭提出为被告人
办理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法庭的批准仍然需要由法庭做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