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学界的基本认知中,
非法拘禁罪主要被视为一种侵犯他人
人身自由权的严重
违法行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绝大部分针对人身权利的
犯罪并无未遂形态之说,原因在于这类
犯罪行为的完成状态往往等同于对法律所保护利益的实质性损害。换言之,一旦非法拘禁罪行得以实施,便已构成既遂,
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受限已然成为现实,因此,非法拘禁罪在实践中鲜少出现未遂形态。然而,若拘
禁行为尚未真正发生,抑或是虽已启动但尚未实际剥夺人身自由,则可能会被认定为
犯罪预备或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
死刑。
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