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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否有未遂

在我国刑法学界的基本认知中,非法拘禁罪主要被视为一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的严重违法行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绝大部分针对人身权利的犯罪并无未遂形态之说,原因在于这类犯罪行为的完成状态往往等同于对法律所保护利益的实质性损害。换言之,一旦非法拘禁罪行得以实施,便已构成既遂,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受限已然成为现实,因此,非法拘禁罪在实践中鲜少出现未遂形态。然而,若拘禁行为尚未真正发生,抑或是虽已启动但尚未实际剥夺人身自由,则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预备或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死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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