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中,案件的
审理期限并非固定不变,其主要由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
诉讼程序的推进情况所决定。通常来说,基层人
民法院处理的普通
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的两个月之内作出判决;然而,若经过上一级法院的批准,此期限可依法予以适当延长。而对于一些情节重大且复杂的案件,法律规定可以将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特别是在洗钱罪这种较为严重的
经济犯罪案件中,由于调查取证及
证据审查等环节可能面临诸多挑战,导致庭审宣判的时间也有可能相对较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