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偷越国境
罪名的
犯罪嫌疑人均有可能遭到
刑事拘留,而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一般被设定为37日。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期限仅适用于案件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之所以选择这一手段来进行案件的深入调查以及防止
证据丧失或
逃逸事件的发生,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破案信息,为下一步行动做好准备。但需明确指出的是,这项期限的设置并不能
保证案件会在37日内得到完结,因为在接下来的程序中,还可能出现
逮捕、
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等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