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恋人之间在性行为方面彼此皆为自由意愿之体现,则通常情况下难以构成强制性侵犯(即强奸)之
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性侵犯的界定是基于对女性意志的违背,通过使用
暴力、恐吓或其他强制手段,强制与她人进行性行为。因而,当双方
当事人自愿参与性行为时,这种情形并不符合强制性侵犯的法定构成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