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案件已经经历了审判以及服刑之后,仍有欠缺的
赃款未能缴纳,那么是必须要返还赃款的。
因为涉及到
盗窃的
罪名,如果在审判期间没有归还所有的赃款及
赃物,法院通常会对追回或责令追回受害者遭受的损失做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六十四条规定:
“
犯罪分子的所有
非法所得财物,均应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
对于
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应立即予以返还;
对于
违禁物品及其用于犯罪的个人财物,应予没收。
所有没收的财物和罚款,都必须上缴至国家财政部,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或自行处置。
然而,至于如何确定偿还的具体期限,则需依据具体情况,由法官作出公正裁决。
并非所有赃款都必须强制性地全部退还,主动交出所有赃款便称之为积极退赃。
而检察院或法院在
追讨赃款时追回的部分,则称为追缴赃款,不视作主动退赃,因此不能被法官认为其有悔罪行为。
如果有人故意隐瞒、隐藏赃款或赃物导致未全部收回,将被视为
情节严重,可能导致其原有的罪行加重。
相反,那些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追回或退还赃款,尽力减少受害者损失的人,法官将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从轻或
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