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所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行使
拘留权力时,必须确保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完成对
被拘留者的首次询问工作。倘若公安机关通过审慎调查,发现案件并不适宜适用拘留手段处理,他们应该立即放回相关人员并向其发放
释放证明书以证明其无罪。因此,若有人因与他人发生口角而面临
刑事拘留之困境,他应首先接受公安机关的审问。假如经过仔细查证,确实无法发现其涉案行为或
犯罪情节较轻,不足以构成
犯罪,亦或是其状况符合非
羁押性的
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公安机关则应当依规释放
当事人并出具释放证明文件。然而,若公安机关认定该案件值得进一步
追责,他们将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
批准逮捕或
提起公诉。在此期间,当事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