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适用于
拘留流程的第九十一条明确指出,当公安机关对已经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经过评估后认为有必要采取
逮捕措施时,应当在
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日内提出申请,报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复。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
犯罪嫌疑人属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复的时间则可相应地延长一天至四天。此外,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复的时间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审查批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若涉及到的洗钱案件被认定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复的时间便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则
被拘留的人员将面临逮捕;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该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因此,针对涉案洗钱行为的
刑事拘留时间,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然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最长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加上七日的审查批复时间,即总计不超过三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