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为一种充分证明涉嫌
强制猥亵行为的攻击力方面,主要的有效
证据通常包含但不仅局限于下列各项:1.目击者的详细证词:目击者能够提供关于
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手段以及
受害人对此所做出的反应等重要信息。2.受害人的亲口陈述:受害人的口供对于证实
犯罪事实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包括受害人对于事件本身的描述、自身所感受到的恐惧及反应等等。3.实
物证据:例如,留在
犯罪现场的某些物品或者痕迹等,都有可能被视为确凿无疑的证据。4.专业鉴定意见:例如,来自法医学领域的鉴定意见可以有力地证明受害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及其所遭受的伤害程度。5.录像或音频资料:例如,各式各样的监控录像、录音等,都能清晰地展示出整个
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6.电子数据档案:例如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存储的各种信息,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认定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7.文字凭证:例如通信记录、日记、信件等,都能够清楚地反映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各类细节。8.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供述和辩护:尽管这也可以作为证明犯罪事实的一项证据,但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明确规定,构成强制
猥亵罪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使用
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
侮辱妇女的行为。因此,所有的证据都应该能够充分证明这些
构成要件的真实性,包括犯罪行为的实际执行、采用的手段、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等。同时,所有的证据都应该全面且充足,能够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最终达到足以定罪的严格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