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弹射起步”,是指车辆在启动阶段能够迅猛提升速度。而在这样的行驶方式下,若并未引发严重交通事故或尚未达致追逐竞技驾驶的程度,则很难被视为险恶的
危险驾驶行为。然而,若“弹射起步”已达到追逐竞驶的程度且影响恶劣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法律收录,有可能被划分为危险驾驶罪范畴。至于具体的裁定结果,需根据所涉案件事实及其相关
证据来进行严谨判断。值得明确指出的是,若“弹射起步”行径并未导致其他任何形式的负面后果,仅凭这一行为本身,尚不足以直接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