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明文规制,公安部门在实施
拘留行动之日起至二十四小时之内,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审讯。若在此期间内发现
被拘留者并不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则必须立即将其释放,同时向其颁发书面上的释放入门证凭据。由此可见,
刑事拘留所需完整流程包括如下几个阶段:公安部门需在
拘留期限届满前二十四小时之内展开审讯工作;如若认定被拘留者确实无需接受此类限制,应立即予以释放,并且同时向其颁发书面的释放入门证凭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