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的明确规定,对于
醉酒驾驶初次
犯罪之人而言,是否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必须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权衡。针对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
醉驾初犯,只要在取保候审过程中不至于引发严重的社会安全风险,便可考虑予以取保候审。然而,若醉驾初犯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
处罚,同时取保候审又可能导致社会安全风险的增加,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另外,若醉驾初犯存在其他法定情形,例如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只要在取保候审过程中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同样可以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最后,若醉驾初犯的
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为了保障
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可以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因此,是否应当对醉驾初犯实施取保候审,必须依据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